从班门弄斧到关防有术 第一章顶层设计(二)

当代北京营造行业传承史简介

195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公逆产清管局设建筑事务所、材料厂和房地产管理所,房屋修缮任务主要由私人营造厂承包。同年,举办技术训练班,培训第一批房管干部,招收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学员108人,结业后分配做公房管理员。

1950年起,故宫博物院修缮工程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拨款,修缮工程采用招标办法,由私营营造厂承担。到1952年,清理和运出垃圾渣土25万立方米,疏通2100米的内金水河,从河中挖掘出淤泥5000立方米,18公里坍塌毁坏的明沟和暗渠得到修整,并增设5公里长的污水排泄管道。

1951年,为杜绝私人营造厂商中间盘剥和提高工程质量,公逆产清管局建筑事务所成立技工大队,共有2000多人(多为临时工),各房管所也成立23个分队,连同小工,约有5000人。同时,通过用适当的工资待遇,结合政治教育,巩固了23名工程师及35名技术员,六个房管所还吸收一些瓦工、木工为长期工,共约320人。同年,建筑事务所合并到北京市建筑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机关房屋主管机构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化,最终过渡到由国管局负责中央机关房产管理工作。

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时期(1949.11—1953.05)。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是中央层面首个归口管理机关房屋的机构。1949年11月4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政务院第4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务院房委会),负责统筹首都各机关房屋的分配工作。次日,政务院房委会召开成立大会。该机构实行委员会负责制,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负责统计调查、统购统分驻京各机关房屋,支付由中财委负责。当月,公营企业在京购房纳入房委会审核范围。

政务院房委会成立之初,试图遏止各单位无序竞争推高房价。1949年11月,房委会向中财委请款10亿元(旧币)。中央财力有限,只批准拨款5亿元,够买四五百间房,加上清管局可能清出的房,总共千余间,与42个单位申请4000间房的需求相去甚远。房委会意识到,清房和买房只可应急,非长久之计。经征求苏联专家意见,房委会提出要以租养房。

由于各级机关住用房需求迫切,首都房价猛涨,加剧了筹房难度。5月、9月,政务院房委会发出通知,先是严控机关企事业单位买房,后转为各级机关及公营企业单位一律停止在京购房。禁购令下,购房需求转向租房,交租普遍在1年以上,有的不惜高价抢租,甚至一次交一二十年租金,引发房租飞涨。11月、12月,政务院秘书厅两次通令,重申严格执行限制购房办法。

面对房价腾贵的现实,建房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1月,齐燕铭、周荣鑫向周恩来总理建议统一筹建、分批配拨。9月,经政务院房委会提议,薄一波、周荣鑫向周总理报告了当年建房6000间的总体安排并获准。1951年1月,薄一波提出严格控制新增机构、适量拨款建房等四项建议。遵照周恩来总理批示精神,齐燕铭、周荣鑫提出解决驻京机关用房问题的办法,包括拨款建造新房、规定建筑标准、实行公房收租等。3月,政务院房委会会议决定当年建房2.2万间。

有了房屋,管和修的任务接踵而至。1951年10月,房委会秘书主任荣光提出,将中央房屋移交北京市统管。1952年5月,政务院房委会办公室再次提出房屋应由北京市统管。限于当时条件,此议未能实现。为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1953年5月,齐燕铭提出将政务院房屋统筹委员会改组更名为政务院房屋管理委员会,获得批准。

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时期,先后为中央一级党政军群机关租购房屋3509处、100136间,并着手新建房屋,初步缓解了急需。

1951年,中直修办处的职工人数达到10379人,比1950年增加2倍其中管理人员994人。工程处下设19个工区(工地):材料处下设汽车队、仓库、光华木材厂、建华铁工厂、琉璃瓦厂、白灰厂、砂石厂、国华水泥瓦麻刀厂和利华、兴华、北华、振华、益华、京华、北京7家砖厂等,机关下设4个修缮施工所。

1951年,国内政治经济逐步稳定,建筑业亦开始恢复,仅1951年上半年私营厂商流水额就将近1950年全年的两倍。由于工程量增多,而施工的工人需要临时雇请,在建设过程中,厂家间出现了变相提高工资拉人的现象。为此公私各厂商为避免恶性竞争,减少工人流动,安心生产,遂于4月开始商讨建筑业工资标准公约。

当月,在北京市劳动局的组织下,由公营私营厂商经过谈判,共同讨论通过了《北京市公私建筑业关于工资标准的公约》、《北京市建筑工人临时里工公议日薪表》、《北京市技术工人公议分级标准》、《北京市建筑工人工作时间》以及《北京市公私建筑业工资协商委员会试行简则》。

《工资标准的公约》规定了各单位应遵守协议工资,禁止相互拉人,并对违反者施以极为严厉的处罚。《分级标准》将建筑业工人分为壮工、土工、铁筋工、管子工、扎彩工、油漆工、瓦木工、石工、机器工、电工十大类,并在各类工人中按照技术水平将工资分为五等27级,最高为一等1级,日工资20000元,最低为五等27级,日工资7000元,级差500元。同时确定各工种一般标准工资暨工资估价数,日工作时间仍然与劳资集体合同相同。与传统的工资相比,此次工资议定因建筑业技术的发展,分工进一步细化,出现了铁筋工、管子工、油毡工、机器工、电工。同时工资分级改变了1949年第一次劳资集体合同中的两级制,针对各工种的具体情况,将工资按技术等级发放,这套技术等级也是建筑业建国后第一部工人技术等级,一方面使厂商发放工资和工人要求工资时有了具体的考察依据,避免传统方式中由工匠头目自行掌握的情况,便于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能够促使工人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但是技术等级和工资划分仍存在一定局限,如在技术等级考察上出现了非技术的因素以及工资分级过多,级差过小的缺点。

1951年5月30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中央级行政经费改由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通知》,决定自同年6月1日起,中央级行政经费,除外交、公安特别财务费外,均交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据此,该局由原来管理的13个单位扩大为41个单位(含中共中央办公厅)。自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屋修缮经费统一由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协调。到1952年4月,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修建办事处为中央在京机关共修缮房屋近7万平方米,新建房屋31.5万平方米。

随着政府投资的工程任务增多,私营木厂、营造厂,以及建筑工会组织的生产合作社不能满足需要,需要大规模组建国营建筑工程公司。1951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业会议提出,中央各工业部和各大行政区工业部均应成立自己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本部门的建筑工程。6月,全国总工会召开第一次全国建筑工会工作会议,也主张建筑业由国家专办,由国家设立国营建筑设计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以及建筑工业的管理部门,将国家投资的工程任务直接分配给国营建筑设计公司和工程公司设计和施工。经历了“三反”“五反”运动,对私营木厂、营造厂失去信任之后,中财委(“中财委”当时设在朝阳门里一个叫“九爷府”的地方现称孚王府。)也认为各级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掌握在国家手里。于是,1952年下半年北京和全国各地都大规模设立国营建筑公司。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建筑工程部,各大区和重要省、市、自治区设立建筑工程部或工程局。

zh_CNChinese